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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管理来了:有法可依 现有格局或受影响
阅读量:5963 次
发布时间:2019-06-19

本文共 2244 字,大约阅读时间需要 7 分钟。

日前,一份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网络流传。该征求意见稿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定了详细规范,医疗机构、医生都需要相应资质,医疗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未被公布,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已经肯定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并表示如果最终文件改动不大,会对现有互联网医疗格局造成较大影响。

互联网医疗或有法可依

在网络上流传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首先对互联网诊疗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目前,在网络上有多家互联网相关机构,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就诊提醒、划价缴费、药品配送、信息咨询、健康教育、疾病诊疗等方面。此次出台的征求稿仅包含互联网诊疗机构,其他类目并不在其中。

目前,全国有多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互联网医院和平台。2015年,乌镇互联网医院成立,这也是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的介绍资料中写道:“乌镇互联网医院通过应用电子病历共享、远程高清音视频通信等技术,直接帮助医患完成在线复诊和远程会诊。患者可以无需与医生面对面,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病情诊断、处方开具和在线医嘱等一系列医疗服务。”去年,好大夫在线和银川市政府合作共建,成立了“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该互联网医院可以实现在线问诊、开药、预约检查和手术等。近些年,受到医疗改革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多家类似互联网医疗机构相继上线。

不过,这些互联网诊疗机构都需要在正式规定出台后的15日内撤销,并重新实施管理。“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 15 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由此看来,目前的多家机构首先要改的就是名字。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曝光后,丁香园、春雨医生等平台是否受到该文件的影响受到关注。业内人士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解释,这类平台从事的业务属于健康咨询等,并不属于互联网诊疗,不受到影响。该人士表示是否从事互联网诊疗,判断标准是医生最终开具的是否“处方”,上述平台患者最终接受的都只是“建议”,而非写明了药品计量、用法和时效性的处方。

医院医生准入受限

该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的机构和医生的资质都提出了相应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且提供的诊疗科目一致。同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在自己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予以处理。

目前,在网上“问诊”的医生不在少数,仅好大夫在线公布的数据就显示,“平台拥有全国6800家医院的15万多医疗专家”。有业内人士称,虽然在线医生不少,但真正的“专家”并不多,大部分在线问诊的医生中年轻医生较多,这主要是年轻医生看重个人品牌的打造,同时也有一部分经济方面的需求。

对于医疗机构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现有的全部互联网诊疗机构都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行业将迎来一次大洗牌。该规定显示了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机构更加严格的规范,会有一批不合规的企业倒下。

不过更多的业内人士则表示该规范的出台是“好事”,互联网诊疗行业将“有法可依”,企业和医生都可以更规范地展开活动,对正规医疗机构来说是保护和规范,进一步促进了行业发展。

征求意见稿限定就诊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对互联网诊疗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限定。“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与医疗技术相结合而开展的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的行为,简而言之是“会诊”。

其中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实施,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慢性病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载明,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活动内容流程、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医疗损害风险等,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实际上,目前线上问诊,包括诊疗和咨询中很大的一部分都是症状较轻的初诊患者。有网友表示“已经习惯一有点不舒服就先在网上搜搜、问问,如果觉得是自己吃点药就能解决的事儿,就不愿意再去医院了。毕竟排队挂号、看医生、做检查、缴费、拿药,太耽误事儿了,没一上午根本下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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